
關于轉發《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宣傳提綱》的通知
3.在我國哪些人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答: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4.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由誰主持?
答: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確定選舉日期;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等。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5.選民在哪里參加選舉?
答:選舉縣鄉人大代表,由選舉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劃分為若干個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民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不能在兩個以上選區參加選舉。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6.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答: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選民登記有兩種方式:一是選舉委員會派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二是選民自己持有效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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