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東大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十一、其他規定
(一)安置房建筑面積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面積發生增減時,以安置房辦證登記建筑面積為準,按本《方案》規定辦法結算差額,多還少補。
(二)安置房產權證(包括有安排購置店面的)由拆遷人代辦。被拆遷房屋“兩證”齊全的,辦理安置房“兩證”所需稅、費負擔是:安置房面積、購置款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上面積及拆遷補償金相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拆遷人負責;超面積部分或超補償金部分的稅、費由被拆遷人負擔。被拆遷房“兩證”不齊的,辦理安置房“兩證”所需稅、費由被拆遷人負擔。
(三)被拆遷人應在房屋拆遷前向水、電部門交清水、電費用,屬水、電部門安裝的總表不得私自拆除、變更,應由水、電部門統一拆除。水表、電表、有線電視、寬帶等,按原有入戶的戶數補助,新增安置房入戶由被拆遷戶自理。
(四)在主體房屋上建造的附屬房層高2.2米以上的按其結構類型房屋重置價補償,1.6-2.19米的按其結構類型房屋重置價的50%補償,低于1.59米的按其結構類型房屋重置價的30%補償。其高度的確定以檐口高度為準。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五)可以搬遷的物件、設備、盆栽花木等自行搬遷,一律不作補償。
(六)被拆遷房土地出讓與劃撥的區別
如果被拆遷房為出讓地的,安置房土地證上來源登記為出讓地。
被拆遷房為劃撥地的在東大路、泗竹坑掛牌出讓土地的小區上安置的,應按規定由被拆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土地證上來源登記為出讓地。
十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拆遷依照征地補償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本方案解釋權歸寧化縣市政園林建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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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化縣市政園林建設管理處
二Ο一Ο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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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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