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下新校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意見公告
因縣江下新校區項目建設需要,寧化縣人民政府擬征收縣江下新校區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體范圍以規劃用地紅線圖為準)。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經縣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詳見附件)。現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2 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見,請在該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寧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設在寧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二樓城鄉建設與生態環保項目組)。聯系人:陳榮,聯系電話:8715798,同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附件:寧化縣江下新校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
寧化縣江下新校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征求意見稿)
寧化縣江下新校區建設項目是我縣為民辦實事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項目。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約 44286 平方米,做好該項目建設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對加快江下小學和江下幼兒園公益事業建設,提升城市的宜居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和《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建設項目、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一)建設項目:寧化縣江下新校區建設項目
(二)征收主體:寧化縣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寧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寧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第二條 征收范圍:東至江濱北路,南至江下路,西至紅磚廠邊小路,北至規劃路(具體范圍以征收決定公告載明的項目建設
用地規劃紅線圖為準)。規劃涉征占地面積 44286 ㎡,涉及房屋征收總戶數 49 戶,總建筑面積約 12954.78 ㎡。其中:高塹村本地村民 18 戶,建筑面積約 5740 ㎡;其它居住戶 17 戶(含外村村民、寄戶、居民),建筑面積約 3180 ㎡;鄧光金倉庫 1 戶,建筑面積約 3000 ㎡;紅磚廠內集資樓 12 戶,建筑面積約 1044.72㎡;江下組華光廟 1 戶。
第三條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以寧化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江下新校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上載明的簽約期限為準。
第二部分 實施程序
第四條 宣傳動員:寧化縣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組織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和動員解釋工作。
第五條 調查登記:在房屋征收工作實施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土地及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限不少于 30 天。
(一)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的,以“兩證”載明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為準,對“兩證”所載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并按新認定的面積予以確認。
(二)對未登記的建筑和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建筑,由寧化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住建局、國土局及所屬鄉(鎮)、村(居)等單位組成的產權認定小組,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依法處理。
第六條 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一)寧化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本實施方案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及宅基地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過渡費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縣人民政府公告的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寧化縣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交房的,由寧化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搬遷交房: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或者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
第八條 擇房(地)安置: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完成征收協議簽定,搬遷交房并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期交付安置房(或安置地)。
第九條 結算補償安置款:按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款或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差價款。
第十條 資料歸檔:房屋征收工作結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補償資料,按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部分 補償安置原則及辦法
第十一條 征收補償安置基本原則:
(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兩證”等有效證件,并遵循客觀事實的原則進行合理補償,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被征收房屋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只作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對安置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私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對安置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
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二)征收部門以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單價(結構、建安成本、建造時段)、房屋占地范圍內的土地價格(區位基準地價)求取,確定本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商參考價格, 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計價標準(詳見附件一)。
(三)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積極配合,按時完成房屋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詳見本方案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
(四)房屋征收范圍內涉及的集體土地,按我縣征收集體土地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對象:凡本征收范圍內(以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紅線為準)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補償安置對象,按被征收人合法的建筑面積及土地使用面積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二)安置方式:本項目規劃區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須是城郊鄉高塹村并有享受分配承包責任田的農民,且符合《寧化縣城市規劃區農村住宅小區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寧政〔2008〕9 號)的條件,采取東山新苑住宅小區
選擇宅基地或泗竹坑宅基地安置,兄弟間年滿 18 周歲以上已成家立業需要分戶或 1 戶變 2 戶已分家的除合法面積以外的面積,由被征收戶根據相關程序自行向村委會申請在楊家圍綜合安置地安置;選擇產權調換遷高安置的,采取就近現房或期房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房屋產權確認辦法:
(一)被征收房屋有“兩證”的確認辦法:被征收房屋持有“兩證”的,按“兩證”面積確認;經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重新測繪的,按新認定的面積予以確認,并按照本方案的補償安置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無“兩證”的確認辦法:
1.1987 年 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經大隊(村委會)及以上組織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房屋,由于歷史原因,批準手續不全未辦“兩證”的,凡能提供繳款憑證或相關證明材料,按房屋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積給予100%認定。
2.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經村委會及以上機關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無其它批準用地手續的房屋,或在有效土地權證范圍內,未經規劃許可而建設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 100%認定;對無法提供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的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 90%認定,剩余建筑面積只補建筑材料費。
3.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 月 19 日期間,經村委會及以上機關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無其它批準用地手續的房屋,或在有效土地權證范圍內,未經規劃許可而建設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 90%認定;剩余建筑面積只補建筑材料費。
4.2007 年 1 月 20 日至征收公告前:
(1)經有權機關批準危房改建,建筑占地未超規劃批準紅線的,改建層數超過批準層數,其超過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予以 85%認定,剩余建筑面積只補建筑材料費;
(2)經有權機關批準危房改建,建筑占地超規劃批準紅線,但未超土地使用權證面積,改建層數未超規劃批準層數,其超過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予以 80%認定,剩余建筑面積只補建筑材料費;
(3)經有權機關批準危房改建,改建層數超過規劃批準層數、建筑占地超規劃批準紅線(在土地使用權證面積內)的,其超過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予以 70%認定,剩余建筑面積只補建筑材料費;
(4)在非法買賣或私自占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構筑物,不予認定安置面積,按建筑物重置價計算貨幣補償。
5.被征收人在房屋上加蓋的彩鋼瓦房屋一律不予產權認定,只補償建筑材料費。
6.被征收人院子、空坪或物流倉儲等場地的補償認定:有效權證內或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且無爭議的按基準地價加構筑物補償;不能提供任何手續的按征地補償標準加構筑物補償。對占用已征土地又私自形成空坪加搭蓋建筑物進行物流等交易場所的一律不予安置,地面構筑物給予建筑材料費補助(按成新率計算)。
第十四條 住宅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兩證”齊全的,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評估價格作為貨幣補償的依據。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評估價折算成貨幣,由被征收人自行購房安置。
(二)產權調換(分為宅基地安置和遷高安置):
1.宅基地安置:戶籍屬城郊鄉高塹村農業戶口(原住民),且享有村組責任田的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不能選擇遷高安置;選擇遷高安置的,不能再選擇宅基地安置。申請宅基地原則上按被征收人原有合法的宅基地面積 1:1 等面積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縣設計圖紙要求統規自建,如若違規建造不予辦理土地、房屋的所有相關證件,被征收人選擇一植宅基地的,原房宅基用地面積不得少于申請安置宅基地面積的 50%;選擇兩植及兩植以上宅基地的,原房宅基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再申請安置宅基地面積的 70%。
2.遷高安置:被征收人以原房產權證登記(或產權認定小組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礎,在安置區選擇合適的房型進行安置。被征收人選擇一套安置房的,其原房產權證登記的合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積的 50%,選擇兩套及兩套以上安置房的,原房產權證登記的合法建筑面積扣減已選安置房面積后,原則上剩余面積需達到再選安置房面積的 70%以上(含 70%)。
第十五條 非住宅用房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倉儲類用房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兩證”齊全的被征收倉儲用房等構筑物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他物流倉儲場地按基準地價加附構物予以補償。
2.其他方式補償:依法依規另行商定。
(二)住宅改經營性用房補償安置:
對被征收房屋沿江下路邊底層第一自然間住宅用途改作營業性用房并實際形成經營收益的,其中能提供商用房產證書的可以選擇遷高店面安置,不能提供商用房產證書一律不予以店面安置,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除按住宅用途予以安置外,
可以對經營性房間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見方案第二十條)
(三)宗教場所用房補償安置
征遷范圍內的華光廟,由所屬村組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另遷新址,具體事項,另行協商。
第四部分 補償安置計價標準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計價標準: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貨幣區位評估參考價為 4000 元/ ; ㎡
2.補償金計算標準: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搬遷補助費+6 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其它項目補助+獎勵等金額。
(二)產權調換。
1.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的計價標準(房地分離計價):
(1)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計價標準:原房宅基地面積與安置宅基地面積按 1:1 等面積置換。選擇一植安置地后剩余面積還能達到安置小區宅基地戶型面積 70%的,可再要求安排宅基地;選擇一植宅基地后剩余面積不足安置小區宅基地戶型面積 70%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按征收時點的基準地價的雙倍予以計價補償。
(2)被征收房屋計價標準:按房屋成新率方式計價,參照《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房屋補償金額= 被征收房屋補償單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期搬遷獎勵+二次裝修、附構物等其他項目補償補助金(被征收房屋補償單價=被征收房屋建筑
安裝工程單價×住房的成新率等級)。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詳見附件二。
2.被征收房屋遷高安置計價標準:被征收房屋補償金計算標準:房屋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區位基準地價1670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單價 630 元/㎡×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期搬遷獎勵+二次裝修補助、附構物等其他項目補償補助金。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詳見附件二。
3.空坪貨幣補償計價標準:空坪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合法空坪面積×區位基準地價(是劃撥地的下浮 15%)。
4.被征收房屋其他項目補償標準,參照目前城區已在實施項目實行的有關標準執行(詳見附件二至附件三)。如遇附件二、附件三以外的項目,其補償標準可依照福建省現行建安工程預算標準另行測算。
第十七條 安置宅基地和安置房計價標準:
(一)安置宅基地計價標準: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積小于安置的宅基地面積,但達到所選安置宅基地面積 70%的,超安置宅基地面積按 1670 元/㎡ 計價結算。
(二)安置房計價標準:
1.期房遷高安置(就近回遷):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計價標準:按協商參考價補償,被征收人原房登記的合法建筑面積1 :1 以內的按均價 2300 元/ ㎡計價結算。只選擇一套或選擇最后一套安置房的,因戶型和結構原因超安置面積 5%以內(含 5%)的,按所選安置房樓層價格上浮 5%計價結算;若被征收人安置面積或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積達到所選安置房面積 70%的,除超面積 5%以外,其余超面積部份按所選安置房樓層價格上浮 35% 計價結算;若被征收人安置面積或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積達不到所選
安置房面積 70%的,不足 70%的面積按協商價計價結算,其中:信洲天駿安置房計價標準 1:1 面積以內的按均價 3200 元/㎡計算,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積達不到所選安置房面積 70%的,不足部分按5000 元/㎡計價;東城雅苑安置房計價標準 1:1 面積以內的按均價 2800 元/㎡,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積達不到所選安置房面積70%的,不足部分按 4500 元/㎡計價;泗竹坑安置小區安置房計價標準 1:1 面積以內的按均價 2600 元/㎡,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積達不到所選安置房面積 70%的,不足部分按 3800 元/㎡計價。
2.安置房回遷安置時,按安置房實際產權登記建筑面積進行結算。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小于協議面積,不足部分征收部門應按被征收人所選安置房的樓層價格結合安置房計價情況補償被征收人;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大于協議面積,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應按其所選擇的安置房樓層價格結合安置房計價情況向征收部門補交購房款。
3.計價結算時,1:1 等面積及協商價面積的安置房不計算樓層調節價格,其余超安置面積部分均應計算樓層調節價格。本項目的規劃建設由規劃部門設定,不計底層功能房,以第二層住房為基數(第六層為協商均價),每增減一層,單價相應增減 30元/ ㎡,最頂層單價比第二層低 30 ㎡ 元/ 。
第十八條 按評估價進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計算標準:補償金總額 ﹦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其他項目補償金。
第十九條 臨時過渡費、搬遷補助費及普通裝修補助費計算標準: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1.發放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排臨時過渡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月 10 元/㎡
的標準補助臨時安置 補助費。被征收人家有 70 周歲以上老人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另加 2 元/㎡(以家庭戶口薄上登記的年齡為準)。
2.補助期限:屬于期房安置對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 30個月計算(從被征收人將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實施單位拆除之日起至辦理安置房屋移交手續之日止),前十二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發給。征收實施單位交付安置房后,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再發放 6 個月裝修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屬于宅基地安置對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 12 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 6 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其他事項:安置房符合回遷條件,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絕回遷的,征收實施單位不承擔逾期責任并不再發放過渡費。因征收實施單位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拖延的月份雙倍(即 20元/㎡·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6 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遷出補助。期房安置的,按遷出、遷入兩次計算給予補助。每次搬遷補助費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計算。
(三)普通裝修補助費: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的規定標準,實行產權調換,在征收決定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有店面的應扣除店面面積)給予 200 元/㎡ 房屋普通裝修補助。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享受普通裝修補助費。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底層第一自然間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并正在營業、生產的用房且行政許可證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的被征收房屋,按征收時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協議租金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 5 年的租金補償,沒有備案租賃協議的,可參照附近房屋租金平均價一次性給予 5年的經濟補償。
第五部分 安置地和安置房
第二十一條 安置地點和安置房型:
(一)安置地點:
1.宅基地安置地點:東山新苑、泗竹坑
2.遷高現房或期房安置地點:現房安置點:泗竹坑安置小區、東城雅苑小區;期房安置點:信洲天駿小區(選擇信洲天駿遷高安置的被征收戶一戶只能選擇一套安置)。
(二)安置戶型:
1.宅基地戶型:分 82.5 ㎡左右、96 ㎡左右及 117 ㎡三種。
2.現房或期房安置戶型(以安置房規劃、設計圖紙為準):泗竹坑現房套型面積分別為 91.99 ㎡, 128.02 ㎡、138.73 ㎡、128.85 ㎡、116.39 ㎡左右五種戶型。東城雅苑 5 號樓現房套型面積分別為 139.06 ㎡,117.28 ㎡,69.76 ㎡,90.15 ㎡左右四種戶型。信洲天駿期房套房面積戶型以規劃設計圖紙為準。
(三)選地選房程序:實行先簽協議先選地或先選房。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選擇好安置地或安置房后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
第六部分 征遷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與補助措施: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交房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以下獎勵和補助。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從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 9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按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地產區位評估價的 10%給予獎勵。(不計二次裝潢裝修費用)
(二)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150 元/㎡給予獎勵;征收決定公告60 日起至 90 日期間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100 元/㎡給予獎勵。
(三)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安置,并且在征收協商期限內搬遷交房的給予原房合法建筑面積的 10%獎勵。選擇現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項獎勵。
(四)被征收人選擇泗竹坑現房安置,給予確定的合法建筑面積 300 元/ ㎡的獎勵;被征收人選擇東城雅苑現房給予確定的合法建筑面積 200 元/ ㎡的獎勵。
(五)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且總層數為一層的,按總一層合法產權面積的 0.6 倍照顧擴購;屬總層二層以下(含二層屋面上的樓梯間),按合法產權面積的 0.2 倍照顧擴購,擴購價按等面積內的安置價計算。
(六)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規定標準,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90 日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時限內搬遷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加 300元搬遷補助費。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另給予 5 元/㎡的搬遷補助費。
(七)以下幾種情形被征收戶不能享受以上征遷獎勵;
1.超過簽約期限未簽訂協議的;
2.啟動司法強制程序的;
3.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積以外的。
第七部分 結算辦法與搬遷程序
第二十三條結算辦法:
(一)選擇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封房后,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款項與安置宅基地的價款實行差價互補,在征收實施單位審核完成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賬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實際交付的宅基地面積與補償安置協議的登記面積不符時,按方案確定的單價進行差價互補,另行結算。
(二)選擇產權調換遷高安置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結算被征收房屋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及獎勵金,并自行到縣建設銀行開戶辦理一張建設銀行存折(或卡)。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按上述要求完成房屋征遷結算后,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選擇現房安置的一次性完成征遷結算;選擇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過渡費、搬遷費及獎勵金三項補償款在征收實施單位審核完成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賬支付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其余被征收房屋補償金、二次裝修補償、普通裝修補助等款項由征收部門統一存管,待征收部門交付安置房時統一結算,多還少補。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封房后,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取貨幣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搬遷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搬遷移交時,應繳清水、電、閉路電視、寬帶、電話等費用,并提供憑證(單據)給征收實施單位,由征收實施單位交有關部門統一拆除相關設施。
(二)被征收人應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搬遷時限內完成搬遷。搬遷后被征收人不得隨意拆卸房屋設施,應將原房屋完整無損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三)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應提供“兩證”、身份證、房屋交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證明等有關證件原始資料和復印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除被征收人產權有抵押的外,“兩證”由征收部門收存,統一到相關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辦證時 1︰1 等面積之外的部分面積辦證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八部分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要求個案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中的獎懲辦法,凡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 由征收實施單位安排過渡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的一套安置房的給水、供電的費用補助。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由被征收人自行與廣電、電信等部門申請移機,按附件三的相關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可以搬遷的物件、電器、設備、盆栽花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遷,不作補償。
第三十條 搬遷期間,注意安全用火、用電等,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條 征收期間,不得隨意傳播無法律政策依據的虛假信息、造謠惑眾,對故意擾亂征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造成不良后果、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本著公平合理、切合實際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方案解釋權歸征收部門,自寧化縣人民政府發布江下新校區建設項目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計價標準
2.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
3.二次裝修及附構物補償標準一覽表
(見文件)(政文77號)江下新校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意見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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