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衛生局轉發福建省衛生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緩解我省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特別是中醫藥人員不足問題,充分發揮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作用,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做好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福建省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省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人員名單見附件1)。
(二)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 制定我省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各項工作。
2. 對省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處理、上報我省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對群眾反映和舉報問題進行復核。
4. 及時將省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總結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確認方式
通過臨床考核、農民評議、社會公示、中等中醫學專業水平考試、崗前培訓等程序,將在某一中醫藥專業領域具有特長,臨床療效較好的中醫藥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三、實施范圍
全省各縣(市、區)。
四、申報條件
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某一中醫藥專業領域具有特長、臨床療效較好。
(二)得到當地農村居民認可。
(三)截至2003年8月5日年齡在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人員。
(四)有村衛生所(室)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有鄉鎮衛生院擬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衛生所(室)執業的證明。
五、工作程序
(一)公布方案(2013年9月)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在轄區內通過多種形式公布本方案,公布時間不少于1個月,方便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了解并提出申請。
(二)審核申請(2013年11月)
1. 申請人需填寫《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考核注冊申請表》(附件2),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3)由村衛生所(室)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有鄉鎮衛生院擬聘用其于所管理的村衛生所(室)執業的證明);
(4)縣(市、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必要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通過走訪群眾、村衛生所(室)和村委會等形式對申請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初審合格的名單及材料報送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平潭縣衛生局材料報送福州市衛生局)。
(三)臨床考核(2013年12月)
1.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的初審合格名單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參加臨床考核的名單。
2.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組建本地區一技之長中醫人員考核專家庫,專家庫不少于50人。專家應具有中醫、中西醫結合或民族醫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家組專家的專業范圍能夠涵蓋所有參加考核人員的專業或與之相近。
3. 專家庫建立后,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為每個申請人隨機抽取3個同專業或相關相近專業的專家進行考核。
4. 考核方式為臨床技能考核,考核內容根據申請人技術特長確定,采用模擬方式,實際操作和口述相結合,同時輔助書面形式,考察申請人的實際操作能力、診治能力及診療安全性。考核的具體情況應記錄在案,作為一技之長中醫人員檔案予以存檔。
(四)農民評議(2014年1月)
1.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將考核合格者名單于2014年1月9日前報省衛生廳,省衛生廳對人員資格、考試成績等內容進行審核,確定開展農民評議的人員名單并反饋至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
2.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將省衛生廳審核確定的名單發給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通過訪談等形式進行農村居民評議工作,參加每位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評議的農村居民不少于30人。
(五)社會公示(2014年2月)
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對評議合格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全縣(市、區)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臨床技術專長情況和農村居民評議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六)專業考試(2014年4月)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將公示無異議的人員名單報送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于2014年4月15日前報送省衛生廳,由省衛生廳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考試基本要求(附件3)組織中等中醫學專業水平考試。
(七)執業注冊(2014年6月)
專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衛生廳將終審合格名單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根據當地村衛生所設置規劃和用人需求及以下要求,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準予其注冊執業。注冊的一技之長中醫人員名單,縣(市、區)衛生局要在2014年6月9日前報送省衛生廳備案。
1.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上應當注明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經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考核并合格的臨床技術專長和診療方法;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與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簽訂知情同意書,以明確相應權利和義務。
2. 執業注冊地點應為其出具擬聘用證明的村衛生所(室)。
(八)崗前培訓(2014年7月)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注冊后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開展執業活動必要的醫學文書書寫等方面的內容,并根據需要增加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鄉村醫生(中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有關內容。
(九)工作總結(2014年9月)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本項工作結束后2個月內對本地區農村中醫藥一技術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內容應包括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執業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衛生廳中醫藥管理處。
五、社會監督
為保證工作的公平、公正開展,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暢通的投訴渠道和監督舉報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人員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時間以寄發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詳細寫明異議內容和事實依據。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系地址、聯系方式等;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單位負責人、聯系人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不予受理。
六、執業要求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加強監管。
(一)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只允許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和提供《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上注明的臨床技術專長和診療方法,開具中藥處方。
(二)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按照《關于加強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管理的通知》(國家中醫藥發[2006]4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本地區實際需求和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確定其是否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并享受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是否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并享受藥品零差率補助等相關政策。
(四)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參加鄉村醫生考核,根據其承擔的實際任務,合理確定考核內容。
(五)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應當參加鄉村醫生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基本醫療服務水平。
七、法律責任
經注冊執業的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執業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八、組織管理
(一)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安排專人負責相關工作。各地區要做好宣傳、公告,逾期未報視為自動放棄。
(二)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認定人員有親屬關系的行政管理人員、業務技術人員要予以回避。
(三)此項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部門預算,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不得向被認定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各自環節產生的文件及證明材料作為鄉村醫生檔案予以存檔,保存期長期(30年),以隨時備查。
附件:1. 福建省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 農村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考核注冊申請表[點擊此處下載申請表]
3. 鄉村醫生(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中等中醫學專業水平考試基本要求
- 上一篇:寧化縣公安局關于8月15日中山街交通事故的懸賞通告[ 10-18 ]
- 下一篇:寧化公安交警近期交通安全提示[ 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