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寧化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寧化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寧化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確保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正常有序進行,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建筑有形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縣鄉兩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縣屬國有企業將所屬的公共資源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公共資源有償配置活動,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原則
(一)統一進場交易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三)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則。
第四條 凡縣內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進行有償配置的以下公共資源項目,都應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縣交易中心”)公開交易,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
(一)依法應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的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土地礦產及產權交易等項目;
(二)水利、水電、地熱等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包括交通和公交線路運營權、出租車經營權等權益性資產,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經營權、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養護權的委托管理和有償服務等;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出讓、租賃項目,包括公務車有償轉讓、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房屋資產出租、直管公房出租等;
(五)其它應實行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項目,包括房屋拆遷工程委托業務、罰沒資產招標拍賣、儲備糧輪出經營、國有林業森林資源利用等。
第五條 各類交易活動主體發布招標信息、投標報名、資格審查、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拍賣、掛牌等有關活動,都必須在縣交易中心進行,其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交易活動。
第六條 交易代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或交易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不得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搞好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
(一)組織學習關于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和文件規定,全面加強對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領導,保證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有序有效推進;
(二)組織、協調、指導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
(三)審議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總體方案和階段性工作方案,研究認真制定具體措施,有效推進方案的落實;
(四)定期分析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推廣典型;針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解決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問題的對策和措施,提出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督促檢查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指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六)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七)協商處置與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有關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交易管理辦”)負責全過程指導、協調、管理和再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入場交易的有關管理辦法;
(二)負責對進入縣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進行現場監管;
(三)負責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采購人)有關招投標(拍賣、掛牌)文件和招標(拍賣、掛牌)情況備案管理,視情況對有關招投標(拍賣、掛牌)文件進行抽查;
(四)受理各類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投訴,根據實際情況向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或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核實;
(五)依照相關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對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采購人)、投標人(受讓人、競買人)、評標專家、中介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建議;
(六)負責對縣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與管理。
第九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有形交易市場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統一的交易平臺;
(二)收集、存貯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政策法規、企業、價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三)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
(四)為代理機構或企業開設服務窗口;
(五)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管理維護交易場所和秩序;
(六)對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開展調查。
第十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監督和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認真受理和查處群眾投訴。
(一)縣監察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監察,依法對參與交易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交易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二)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依法對縣內的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核準必須依法招標的投資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
(三)縣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活動,對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執法,負責招投標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
(四)縣財政局國資辦負責監督管理國有產權交易項目,對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備案或核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文件資料,為國有產權交易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
(五)縣城建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負責招投標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對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執法;
(六)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活動,對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
(七)縣衛生局負責對醫療機構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醫療設備、器械)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藥品集中采購中標藥品的質量,與衛生部門共同對藥品招標中介代理機構進行監督;
(九)縣經貿局負責監督管理工業項目和機電設備招投標活動,對行業性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執法,負責招投標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
(十)縣水利局負責監督管理水利項目招投標活動,接受招標人的招標文件備案和審查,對行業性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執法,負責招投標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
(十一)縣交通局負責監督管理交通項目招投標活動,對行業性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執法,負責招投標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
(十二)縣物價局負責對進入縣交易中心的交易項目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執法,按有關規定核準交易活動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督促交易中心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在交易活動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交易各方當事人、評委、中介機構等應自覺接受縣交易管理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
第十二條 在交易活動中,發現交易各方當事人、評委、中介機構、縣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等有違反交易規定行為的,縣交易管理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應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三條 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縣交易管理辦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對收到的投訴應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縣交易管理辦備案。
第十四條 縣交易管理辦要設立誠信檔案,對交易各方當事人、評委、中介機構等忠實履行或違反交易規定行為的,應及時做好客觀真實記錄。
第十五條 進入縣交易中心的各專業交易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交易活動,為交易各方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縣交易管理辦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縣交易管理辦將根據不同交易類別,適時分階段和批次通知有關縣直部門和事業單位組織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凡未按要求進縣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由縣效能辦對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縣交易管理辦和縣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不得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個人經濟活動;縣交易中心內各機構不得與任何中介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凡違反規定的,由縣效能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戒免教育或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對有關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職能。對違反規定、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存在不依法依規受理投訴或受理不及時、對核實結果處理不恰當或不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審核、備案有關文件和批準交易方式的,由縣交易管理辦協同監察機關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將責成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糾正或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推諉扯皮的,將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招投標(拍賣、掛牌)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由各行政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縣交易管理辦應協助調查和監督;情節嚴重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國家公務員及其他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縣交易管理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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