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扮“援交妹”騙取錢財 六被告均被處以刑罰
案情:2013年3月21日至3月28日間,肖某等6名被告人通過互聯網、SKYPE網絡電話等途徑假扮“援交妹”進行網絡詐騙。被告人肖某、李某、陳某、廖某作為“一線”,負責假扮臺灣“援交妹”,并在“星夢緣”、“UT”等臺灣大眾聊天網站內騙取臺灣男客人的電話;被告人湯某作為“二線”,利用SKYPE網絡電話負責與“一線”騙取的臺灣男客人通話,談好時間、地點、價格;爾后,被告人王某以“援交妹”的經紀人、同學或姐妹的身份與男客人再次交談,要求男客人將臺灣地區購買的 “麥卡”的序列號、密碼告訴其,“麥卡”內的金額即作為消費金和保證金。隨后,被告人再將所騙得的“麥卡”通過網絡銷售給吳某等人。6名被告人共騙得臺灣男性購買“麥卡”250余張,銷售“麥卡”獲得人民幣33365元。
審理: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肖某等6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被告人肖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湯某、廖某、陳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肖某等6名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為此,寧化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肖某、王某等6名被告人十一個月以上一年八個月以下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評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肖某等6名被告人共同實施詐騙行為,以虛構提供“援交”服務的方式,共同騙取他人的財產。因其6人在犯罪行為中的分工和表現不同,刑罰措施也有所不同。(賴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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