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23個縣(市)試行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
本報訊 (記者 潘園園) 綠水青山的保護者將有更多獲得感。日前,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明確從今年起,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
針對當前生態保護資金分類補償、分散使用方式,方案要求,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將省級九個部門管理的與生態保護相關的20項專項資金按一定比例統籌整合,統籌后剩余的專項資金,省直相關部門仍按原渠道下達,主要采取因素法并繼續向實施縣傾斜進行分配。同時,賦予實施縣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自主權,支持實施縣與本級資金捆綁使用,針對當地生態環境的重點環節、重點領域和重點問題,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集中投入,綜合治理。另外,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指標考核結果與補償資金緊密聯系,并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實現獎優罰劣,體現正向激勵,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根據方案,實施縣確定為23個縣(市),分別為:三明市的泰寧縣、大田縣、建寧縣、將樂縣、明溪縣、清流縣、寧化縣;寧德市的屏南縣、壽寧縣、周寧縣、柘榮縣;龍巖市的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上杭縣;泉州市的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南平市的武夷山市、浦城縣、光澤縣;福州市的永泰縣;漳州市的華安縣。據了解,這些縣(市)是全省重點生態保護區域,根據主體功能區的規劃定位,其主要功能是保護生態。
實施縣可拿到多少補償?方案明確,根據上一年度指標考核結果,綜合性補償分為保持性補償和提升性補償兩部分。保持性補償以實施縣年度獲得的省級納入整合范圍的各項專項資金的補助總額為基數,實施縣如完成生態保護考核指標(100分),可全額獲得補助總額;如未完成,則按一定比例相應扣減專項資金。提升性補償則是實施縣環境質量如得到提升(超過100分),根據提升分值,從統籌的專項資金中給予不同檔次提升性補償。分數前10名的實施縣每年給予2000萬~3000萬元獎勵,其他實施縣給予1000萬~1500萬元獎勵,獎勵金額將根據資金規模的加大而增加。
據了解,考核共設有11個考核指標,主要包括森林、空氣、水質、污水垃圾處理、能耗等指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數為100分,視為完成生態保護指標;分數少于100分,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超過100分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指標考核之外,實施縣考核期間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責任事件、嚴重生態破壞責任事件的,每發生一起,由主管部門按嚴重程度扣1~3分,最多可扣10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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