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男子貪污公款304萬 被判刑15年半罰款100萬
判了!閩運出租車原財務負責人挪用公款684萬余元、貪污侵吞公款304萬元,被判15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月7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泉港區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泉港閩運出租車有限公司原財務負責人林木勝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并當庭宣判,判決其犯挪用公款、貪污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林木勝當庭認罪,表示不上訴。
這是福建省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首例宣判的留置案件!
林木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684萬余元、貪污侵吞公款304萬元
林木勝在泉港閩運出租車有限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計684萬余元、貪污侵吞公款計304萬元。
1月16日,經泉州市監委同意,泉港區監委對林木勝涉嫌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同時協調公安機關開展邊控、抓捕,1月17日下午林木勝到案后,立即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隨后,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經開除公職、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等程序,最終,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對林木勝作出上述判決。
泉港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陳沙龍介紹說,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泉港區紀委、監委統籌調配辦案力量,成立專案組,安排紀檢監察干部和檢察院轉隸干部混編共同辦案。專案組全體成員在工作中共商共議、輪番上陣,既發揮出紀檢監察干部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優勢,又發揮出檢察院轉隸干部法律方面的特長,實現了“1+1>2”的效果。
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安排審理室人員及時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證據補充調查充分交流意見,確保調查期間取得的證據確實充分,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為提高案件審結效率打下堅實基礎。
福建省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注重加強頂層設計,積極推動建立問題線索、調查處理等5個方面共22項基礎制度,著力構建紀委監委業務規范有效運行的制度框架,加強對市、縣監委探索實踐監察調查措施的指導。
泉港區監委根據省紀委監委的指導意見制定了一整套監察調查措施適用規范,從啟動程序、審批流程到具體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印制了相應的制式文書,確保調查措施嚴謹規范。
延伸
留置措施產生: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監察委員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采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進入公眾視野。
留置措施解析:
值得高度關注的是,監察委員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1、留置一詞來源于何處?
翻查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并未發現留置一詞。在人民警察法中,則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于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否會替代雙指、拘留和逮捕?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現在,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雙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個人分析,“雙指”和拘留,應該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復存在了,逮捕雖然在《決定》中沒有體現,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對比較大,只是仍由檢察機關行使,即監察委員會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逮捕,以更好地實現權力的相互監督制衡。至于紀委的“雙規”措施,以后是否還將存在?由于目前監察委員會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監察部門及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紀委部門仍然獨立存在,因此,從道理上來說,紀委仍然可以使用“雙規”措施。但是,相信隨著監察委員會的全面推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建設,“雙規”措施也將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復存在。
3、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采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于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目前,“雙規”“雙指”期限并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個月左右,經審批可能延長至六個月,留置期間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直至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結束。
4、留置的場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屬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因此,留置場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執行。而且,從以往查處腐敗案件的規律來看,放在“雙規”“雙指”場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別是對于賄賂類相對依賴口供的案件。從實踐來看,“雙規”“雙指”的場所多為指定的賓館、旅店等場所,這種場所模式可能為留置場所繼續采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會建成類似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作為專門的留置場所。為了預防被留置人員出現疾病死亡等情形時,避免死因鑒定異議等糾紛問題,建議對留置場所實行24小時的全方位視頻監控,訊問過程也應當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5、留置期間可否折抵刑期?
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現在由于體制改革,轉為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留置也應當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斟酌的是,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還是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可能性比較大的是,參照目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其實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體現公平公正,以后有必要在法律上統一折抵天數問題,不管是留置,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只要是完全剝奪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均應當象拘留、逮捕一樣,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6、留置期間律師可否介入?
從以往來看,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律師是不能介入的,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律師是可以介入的,那么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律師能否介入呢?執檢陳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促進依法治國,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應當允許律師介入,時間節點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的介入節點,即監察委員會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調查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僅僅是根據現有公開資料,對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措施,進行的可能性探討及學術分析研究,文中觀點和措辭可能有偏頗、謬誤之處,以后將根據公開資料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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