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年前的結婚證 粗糙卻洋溢著滿滿幸福


在丹陽市古代契約文書收藏館,看到了兩張稀有的訂婚證書和結婚證書。
古往今來,結婚從來都是人生大事。作為人生大事的記錄與見證,結婚證(婚書)承載的不僅僅是個體的人生故事,它所蘊涵的歷史印記,更是清晰地折射出社會政治經濟、民風民俗的發展變遷,記錄了時代的文明進步。
8日,記者在丹陽市古代契約文書收藏館,看到了兩張稀有的訂婚證書和結婚證書。這兩張證書,頒發于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距今已經整整73年,頒發者是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并且還是宣紙制成。
兩張證書都由宣紙制成
丹陽市古代契約文書收藏館,收藏了千余張從清代到上世紀70年代的結婚證書。這些或古老或現代、或精美或粗糙、或簡潔或繁瑣的斗方故紙,在甜蜜喜慶的形式之下,展現著一段段波瀾壯闊、迂回曲折的歷史場景,令人回味無窮。
這兩張稀有的訂婚證書和結婚證書,分別頒發在1946年5月14日和1946年7月5日,前后相距不到2個月。頒發者為“晉冀魯豫邊區的共產黨抗日民主政府河北涉縣縣政府”。更為難得的是,兩張證書的所有“對象”均為賈小亭、付小翠,且由宣紙制成。
記者看到,在《結婚證書》和《訂婚證書》上,都蓋有清晰的“涉縣縣政府印”。證書是二張舊黃色粗糙的手工宣紙,長22厘米,寬10厘米。以《結婚證書》為例,木板刻印紅色楷書,上有“結婚證書”。“結婚證書”表中有“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結婚年月日及所在地”、“申請登記年月日”等字樣。同時,還有“證人姓名”、“籍貫”等字。此外,《結婚證書》還載有:“結婚申請登記查與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結婚各條規定相合,準予結婚登記。本區特發給證明書為證。”
歷經73年風風雨雨留存至今
丹陽古代契約文書收藏館副館長劉妍告訴記者,1946年,正值解放戰爭,邊區經濟條件非常艱苦,這張結婚證的粗糙紙質和簡陋印刷就足以證明。故此,這一對訂婚、結婚證書能夠在歷經73年的風風雨雨后留存至今,實屬不易。
劉妍介紹,1941年,由鄧小平同志提議,在中共北方局和八路軍總部的建議下,將晉冀豫邊區改為晉冀魯豫邊區。1941年7月7日至8月15日在山西遼縣(今山西左權縣)桐峪村召開了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會議期間通過了邊區政府施政綱領和邊區政府組織條例、土地使用法、統一累進稅條法、婚姻暫行條例、邊區財政預算案等一系列條令、法案。晉冀魯豫邊區包括22個行政區(署),154個縣,太行區為邊區政府直屬區下屬39個縣。
涉縣革命老區,在抗戰時期,因劉伯承和鄧小平運籌赤岸、八路軍一二九師鏖戰太行而名垂青史。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八路軍一二九師司令部、新華廣播電臺、新華日報社等110多個黨政機關單位曾長期駐扎于此。1942年5月,晉冀魯豫邊區頒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對結婚、訂婚、離婚做了詳細規定,強調了婚姻自由、平等的原則,這些都明確地反映在結婚證書上。
那時就樹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文明觀念
指著兩張證書,劉妍說,它們分別用了整整一半的篇幅,摘錄了《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四章關于“結婚”的內容,包括結婚須男女雙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男不滿18女不滿16不得結婚;結婚須向村級以上政府登記并須領取結婚證明書;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八親等以內的旁屬血親不得結婚;患有精神病及遺傳性惡疾者不得結婚;寡婦有再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并不得藉此索取財物,寡婦再嫁時可帶走本人的財物。——這些,都可以看成是《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的一次普法教育。
而證書上的結婚誓詞,也是強調男女雙方“情感融洽,心意相投,在雙方自愿原則下定立婚姻”,結婚后“夫婦均應互助友愛,共同建立平等自由幸福之新家庭生活。”
劉妍說,由此可見,邊區確立的婚姻制度,已經樹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文明觀念。《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已逐步解除了幾千年來套在中國婦女身上的枷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從這時開始就已經成為一種“流行”了。
同時,這些婚姻條例的公布與實施,也是邊區政府在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道路上,向前邁出的新的里程。由此,《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首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奠定了基礎,從其身上我們已經看見了新中國《婚姻法》的雛形。(通訊員 孫國武 徐策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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