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嚴養狗令”:違規受罰兩次以上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聚焦物業收費難
物業費標準可每3年調整
物業公司擅自上漲物業費,小區多數業主都不同意,區房管局出面調停依舊爭執不下。
武漢市江漢區陽光北苑小區的困境是近年來物業服務收費難的一個縮影。
5月28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條例修訂立法聽證會上,來自社會各界的20位聽證陳述人共同要求制定合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為從根源上解決物業服務收費難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制定了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每3年對收費標準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
與此同時,為緩解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新修訂的《條例》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投訴電話等信息。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司法判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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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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