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寧政文〔2012〕34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18 號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號)文件精神,提升政府調控市場價格能力,保持市場物價穩定,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征收寧化縣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項目和標準
(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非公益性項目:包括民爆器材銷售,管道燃氣,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含鄉鎮自來水),污水處理,城市公交、客運出租車,農村道路客運,機動車停放,環境衛生服務,部分公共文化體育,保安服務,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公有住房、廉租房,經濟租賃住房,部分物業服務,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按營業額或收入的0.3﹪征收;
(二)建筑業按營業額的0.3﹪征收;
(三)娛樂業按營業額的1﹪征收;
(四)餐飲業按營業額的1﹪征收;
(五)住宿業按營業額的1﹪征收。
二、價格調節基金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儲備、流通、生產基地、平價商店建設、市場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基金每年必須預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應對突發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響造成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使用基金應當與《穩價控價機制工作方案》、《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突發價格異常波動事件應急預案》等穩價控價制度相銜接,密切結合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工作,及時找準價格調控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影響因素,充分發揮基金的保供穩價作用。
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一)縣物價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統籌使用,并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地稅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對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二)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分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用好價格調節基金,切實發揮保供穩價作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轉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地稅、財政、經貿等部門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工作情況。價格部門要建立信息統計制度和效果評估機制,以便及時掌握基金工作各項情況和進行核查監督。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恢復征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寧政文〔2011〕250號)不再執行。
寧化縣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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