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文明單位(文明鄉鎮、文明社區、文明學校、文明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含文明鄉鎮、文明社區、文明學校、文明村,下同)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與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特制訂本辦法。
1.創建文明單位活動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寧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載體,是提高全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徑,是改善投資環境、弘揚道德新風、融洽人際關系、推動城鄉共建、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抓手。
2.文明單位是由黨委、政府聯合授予積極開展創建活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突出、能夠發揮示范作用的綜合性最高榮譽稱號,由縣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聯合表彰命名,依次為縣級、市級、省級和國家級4個級別。
3.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的范圍包括我縣境內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實行獨立核算、建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或工會組織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建制村和鄉鎮,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其他重要的經濟組織。
4.創建文明單位活動在縣委、縣政府和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縣文明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納入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和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內容。
5.申報創建各級文明單位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顯;⑵是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單位;⑶各項工作居本地和同系統、同行業前列,班子堅強有力、隊伍積極向上、管理規范順暢、工作效能突出、服務大局有效、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顯著、社會反映良好;⑷各級文明單位還應積極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各級文明單位在屆期內應結對幫扶所在地特困群眾家庭3戶,或向志愿服務基金會捐款;選擇結對幫扶的,省、市、縣級文明單位每戶每年幫扶資金應分別不少于3000、2000、1000元,并簽訂幫扶協議書,原則上每戶幫扶3年。
6.文明單位實行申報制。凡有創建各級別文明單位意愿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自愿向縣文明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按文明單位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單位創建計劃和開展創建活動。
7.文明單位評選堅持實事求是、公正科學、從嚴考評的原則,采取實地考評驗收和日常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文明單位的命名實行屆期制,每三年一屆,屆滿后需重新申報。
8.文明單位評選、命名程序:
各級文明單位的評選按照“自愿申報、資格審查、綜合考評、逐級推薦、審核公示、上報審批”的程序組織進行。
縣委文明辦組織對各申報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綜合考評,形成各級文明單位候選名單,候選對象經綜治、計生、紀檢、安全生產、住建等部門協審后,提交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審核,呈報縣委常委會審批。
寧化縣文明單位由寧化縣委、縣政府命名表彰;三明市文明單位的候選名單由寧化縣文明委提請三明市文明委審核后,呈報三明市委、市政府審批、命名;省級文明單位由寧化縣文明委呈報候選名單給三明市文明委擇優選拔,經省文明委審核后,呈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命名。各級文明單位在命名前必須進行公示。
9.文明單位由同級別的黨委、政府召開表彰大會,對獲表彰對象頒發牌匾和證書。
凡被命名文明單位的,命名后的三年內,每年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干部、職工一定數額獎金,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總額,省級、市級、縣級的比例分別為100%、80%、60%;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學校由所在社區、村鎮、學校一次性發給有關人員一定數額的獎金,標準可參照各級文明單位進行。行政和事業單位獎金從本單位預算包干經費中開支,并根據縣財力狀況逐步納入縣財政預算支出;企業獎金從效益工資中開支,納入生產成本。
獲得省、市級文明單位、文明學校稱號的單位、學校,命名后的三年內該單位或學校的干部、教師和職工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人數,分別按實際參加考核總人數的20%和15%掌握。
10.文明單位是該單位評選上一級別先進黨組織的必備條件,是該單位主要領導評選上一級勞動模范和黨內各類先進的必備條件。
11.文明單位實行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創建工作落實情況和創建工作成效進行動態記分。縣文明委將對所負責推薦的各級文明單位、文明學校在省(市、縣)委、政府表彰后的新屆期內的每年10月進行一次復查,復查的方式主要采取送同級紀檢、計生、綜治、安監、住建等五個部門協審;對所負責推薦的各級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風景旅游區在新的屆期內進行一次復查,復查時間為新屆期內的第一年10月,與文明單位、文明學校采取同樣的復查方式同步進行。縣委文明辦應將協審后的單位、學校、村鎮、社區、風景旅游區名單于
12.文明單位在命名后三年內如工作退步或發生與文明單位榮譽不相符的問題,命名機關及其相應的主管部門視情分別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牌匾處理。
13.文明單位因機構撤銷、分設、合并的,其榮譽稱號相應消失;單位名稱變更的,文明單位稱號由命名機關重新確認。
14.所有獲表彰單位均應在單位顯著位置懸掛最新一屆、最高一級榮譽牌匾,新一屆未被命名的,其往屆獲得的牌匾不得再懸掛。
15.本辦法由縣委文明辦負責解釋。
16.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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