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規范創建縣級以上文明單位申報主體的通知
寧文明委〔2012〕3號
各鄉鎮黨委,縣直各單位,中央和省、市屬駐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縣級以上文明單位申報工作,充分調動各單位創建文明單位的積極性,落實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省、市《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管理辦法》和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辦《關于進一步規范創建市級以上文明單位申報主體的通知》(明指導辦〔2009〕7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創建縣級以上文明單位申報主體作出如下規定:
1、人員和經費相對獨立或有獨立辦公場所,單位正式工作人員≥5人的各類副科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獨立申報;單位正式工作人員﹤5人或人員、經費與主管部門集中統一使用的,可以與主管(歸口)部門(單位)共同申報、共同接受考評,如果沒有主管(歸口)部門(單位)的(如編辦、人防辦、黨史辦、縣紅十字會、貿促會等),可以與黨組織關系所在部門(單位)共同申報、共同接受考評。
2、人員和經費相對獨立或有獨立辦公場所的縣直各單位(含中央和省、市屬駐寧各單位)所屬的股級單位,單位正式工作人員≥5人的,原則上應獨立申報;單位正式工作人員﹤5人或人員和經費與主管單位集中統一使用的,可以與主管單位共同申報,共同接受考評。
3、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與主管(歸口)部門(單位)或者與黨組織關系所在部門(單位)共同申報創建文明單位的,應由主管(歸口)部門(單位)或者黨組織關系所在部門(單位)向縣文明委寫出專題報告,在屆期內共同接受考評,并且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同承擔紀檢、綜治、計生、安全生產、違建等責任,即共同申報的單位若有一方在屆期內發生一票否決的情形,對整個主管(歸口)部門(單位)或者黨組織關系所在部門(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4、本規定自即日起在申報第十二屆(2012——2014年度)縣級以上文明單位范圍內開始執行。未盡事宜,由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寧化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2012年3月2日
主題詞:精神文明建設 創建主體 規范 通知
抄送:市委文明辦,縣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中共寧化縣委文明辦 2012年3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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