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寧化】婚內丈夫自愿轉給第三者的錢,妻子能要回嗎?法院判了!
婚內丈夫自愿轉給第三者的錢妻子可以要回來嗎?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在張蘭(化名)與劉強(化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強與李霞(化名)存在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在張蘭不知情的情況下,劉強先后多次通過其名下賬戶向李霞轉賬達十余萬元。張蘭發現上述轉款后,起訴要求李霞返還上述款項。李霞抗辯,上述款項系劉強對其的贈與,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強在與張蘭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李霞,劉強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張蘭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且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李霞取得劉強贈與的款項主觀上并非善意,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一審判決李霞向張蘭返還上述款項。李霞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在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有配偶者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婚外第三者構成不當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夫妻共有財產。
或許大家會有另一個疑問,既然財產是共有的,即劉強亦有所有權,那李霞可否主張只返還劉強所有的那一半呢?
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而不屬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額一說。在沒有離婚分割財產之前,若夫妻間沒有對財產份額進行約定,所有財產都同時屬于雙方,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劉強贈與李霞的每一分錢,張蘭都有權追回,而不僅僅是二分之一的財產份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 上一篇:繼父與母親離婚后,繼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02-06 ]
- 下一篇:沒有了!













